黄委水文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水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机关有效履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黄委水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委水文局各级水行政管理机构在实施水行政许可承办、水行政处罚、水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时,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黄委水文局各级水行政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察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发现制止、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水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必须进行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适当有效、可追溯的原则。
第六条 黄委水文局各级水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水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设备,保障水行政执法记录所需经费,提高水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七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水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水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采取文字记录方式,应当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文字记录:
(一)依职权启动水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依申请启动水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
(三)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文字记录:
(一)水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执法证件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证据保存登记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
(六)检验、检测、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七)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十)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的审核决定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文字记录:
(一)案件主要事实、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运用行政裁量基准及承办人办理意见等情况;
(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其他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
(四)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或者集体讨论意见;
(五)作出水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执行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文字记录:
(一)水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三)履行水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第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水行政执法行为结案归档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机、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十四条 对证据保全、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有必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事项,可以根据需要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黄委水文局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范围。
第十六条 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应当重点记录以下事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十七条 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九条 黄委水文局各级水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管理。
建立并完善水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对于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存,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
第二十条 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文字记录制作成水行政执法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黄委水文局各级水行政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察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将音像记录按规定储存,不得自行保存。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或者异地执法、连续执法,确实无法及时按规定储存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以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规定复制后附卷归档,并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禁止损毁、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确有必要调阅、复制水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应当经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水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存、管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黄委水文局各级水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情况纳入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黄委水文局各级水行政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察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